冀卫药政〔2010〕6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华北煤油打点局卫生处、中国煤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有关药品出产、策划企业:
为确保国家根基药物轨制的顺利执行,进一步类型我省药品齐集采购工作,使国家根基药物的采购和使用越发科学公道,越发切合实际必要,确切减轻人民群众的用药承担。经河北省药品齐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赞成,现对《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齐集采购执行步伐(试行)》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基药物齐集采购标底价设置的原则主要参照基层医疗机构现行零售价和外省齐集采购的中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价的视为弃标。
二、经评标中标(入围)的根基药物,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更始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轨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值[2005]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实行药品差比价轨则(试行)有关题目的通知》(发改办价值[2005]605号)的规定和轨则举办价置魅清算。价置魅清算还应依照同一规格同一竞价组药品价值,一样寻常情形下相差不赶过1倍的原则。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清算后的价值予以确认,过时未确认的视为弃标,终极中标价以投标人确认的价值为准,由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并发布。
三、根基药物采购配送实施齐集打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址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构造执行、乡(镇)卫生院由地址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构造执行,同级食物监督打点部门配合,同级纠风办、财政部门执行监督,在省级齐集采购中标(入围)药品领域内,统一确定药品采购数量、规格和出产策划企业,许可经由过程二次议价方法,确定本地根基药物采购价值。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从事根基药物采购历程中,一致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用度。实施根基药物轨制的基层医疗机构须按实际进价零差率营销根基药物。
五、成立中标(入围)根基药物重点监测评估机制,对临床必须、但价值偏高以及同品规药品价差较着的中标(入围)药品,举办重点跟踪监测,并按照市场价值和供给厘革当令调解其价值。
六、本补充规定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评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