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补充采购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3  |  浏览次数:7155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有关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果《关于进一步类型医疗机构药品齐集采购工作的定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齐集采购执行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补充采购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补充采购药品配送工作的有关事件通知如下。

       一、补充采购配送工作

       1、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补充采购入围的出产企业对每个入围品规,必需在每个盟市选择1~3个配送企业。

       2、配送企业由出产企业选择,选择领域:经内蒙古自治区食物药品监督打点局、工商局考核经由过程,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齐集采购平台报告立案的配送企业(请登录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查察《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齐集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出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于2010年7月 5 日至2010年7月 9 日向自治区药械齐集采购服务中央提出添加直接配送的书面申请(见附件)。

       3、出产企业与配送企营业必于2010年7月16日前签署配送和谈书,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在买卖营业体系中设立建设配送相关(详细操纵详见操纵辅佐)。

补充采购入围的药品必需在规定日期内成立12盟市的配送相关,过时不确认配送相关的将打消入围资格,并参加非诚信企业名单。

       二、其他添加配送工作

       今朝绝大部分药品出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成立了配送相关,并已经由过程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齐集采购平台配送,但仍有部分出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未对相干配送企业配送手段举办考核,致使药品无法配送到医疗机构,为确切维护企业益处、保障临床用药,经研究抉择,于7月5日开通出产及配送企业添加配送的权限(仅限配送未到达3家的),请各企业签署配送和谈书后,在买卖营业体系中设立建设配送相关。

附 件:添加药品配送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央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