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专项行动

发布日期:2010-07-14  |  浏览次数:53192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为有效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0年7月至11月底,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各类快运企业;临床用量大、价格高、有品牌效应的药品;外来人员可能藏匿非法回收药品的租住地。
 
    一是严格处方药品购量和频次,加强回收药品源头监管。要求药店对刷卡购买处方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七天量的规定,对一次性刷卡购买处方药品超过规定(七天)量或频繁刷卡购买处方药品的,应拒绝出售药品,并向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对药品零售企业向持卡者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且超出规定量的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并书面建议医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二是严查回购药品行为。对从非法回收药品者手中回购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以从非法渠道购药,且以情节严重定性处罚。
 
    三是堵截非法回收药品外流渠道。与公安机关合作,对物流、快递(运)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涉嫌非法回收药品的货物,依法查封扣押,立案调查。
 
    四是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非法收购(回收)药品的涉案人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是加强与公安、社保、卫生、邮政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非法回收药品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