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参保职员的医疗保障权柄,类型《浙江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以外的复合西药参加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工作,按照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复合西药参加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 由2种或2种以上的《药品目录》内西药组成的药品,包孕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的药品(以下统称复合西药),切合以下3项前提的,经核实药品品种和价值后,可参加浙江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
(一) 通用名称未参加《药品目录》的复合西药;
(二) 组成复合西药的悉数自力药品(以下简称组成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参加《药品目录》;
(三) 复合西药的价值不高于悉数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价值之和。
二、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出产企业可以向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复合西药原料,填写《复合西药情形说明表》(见附件,可以从浙江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网址:www.zjhrss.gov.cn),并提供药品仿单、药品出产质量标准等相干原料,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各统筹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原料由统筹区域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实复合西药品种及其剂型,省物价局负责核实复合西药的价值,核实成果在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网发布。
(一) 复合西药品种核实。组成药的通用名称根据《药品目录》的通用名称原则认定。悉数组成药名称应和对应的《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同等;组成药使用化学名称的,应有明晰证据证实该化学名称和目录内药品通用名属于同一药品。对组成药名称认定有坚苦的,可以构造专家论证;对通用名称认定有争议的,根据《关于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类型用药、节制药品用度的通知》(浙纠办发﹝2006﹞12号)的规定措置赏罚赏罚。
(二) 复合西药剂型核实。复合西药的剂型应与悉数与组成药相对应的目录内药品的剂型同等;复合西药属于缓释控释剂型的,其主要组成药与对应的目录内药品应为同一剂型,次要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可觉得常释剂型。
(三) 复合西药价值核实。省物价局对复合西药的价值举办核实,按照组成药相对应的目录内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中标零售价以及企业质量层次等情形,核实并发布复合西药的最高零售价。
三、 经物价部门核实价值后,由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给以药品编号,低于对应质量层次提议支出参考价的复合西药,纳入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支出领域。纳入支出领域的复合西药,经药品齐集招标采购后,按根基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出,个人私家自理比例参照与主要组成药同类的乙类药品个人私家自理比例实行;限制支出领域原则上根据主要组成药的限制支出规定实行,复合西药的主要组成药是甲类抗微生物药物的,其限制支出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制支出实行,详细限制支出规定随核实定见一并颁布。
四、 各统筹区域要按照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复合西药核实成果,加强对复合西药的打点,实时确定复合西药的个人私家自理比例,保障参保职员的用药权柄;医疗保险包办机构要实时更新医疗保险信息打点体系药品数据库,加强对复合西药的价值考核,确保公道、实时支出相干用度;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听从复合西药的各项规定,加强药品及价值的内部打点,公道用药、公道治疗。
五、 本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已参加支出领域的含药大输液,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复核,2011年1月1日起未经复核的含药大输液,医疗保险停息支出相干用度。各地在实行中遇有题目,请实时与省人力社保厅医疗保险处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