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转发《关于执行根基药物轨制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过

发布日期:2010-08-06  |  浏览次数:55107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医改办:

      现将省卫生厅、医改办《关于执行根基药物轨制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根基药物有关题目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定见,请一并贯彻实行:

     一、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制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基层医疗卫朝气构要严厉实行省里确定的“限制过渡时间、限成品种数量、限制零差率营销、限制使用前提”等原则要求,丰裕操作从轨制执行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这一过渡刻日,加大宣传,强化打点,为实现国家根基药物轨制类型化奠定基本。

    二、过渡刻日内,执行根基药物轨制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按照群众需乞降省“品种和金额双节制”的要求,提出必要的非根基药物品种,报经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改办考核赞成后,方可按零差率营销。县(区)考核批复定见报市卫生局、医改办立案。

 

 

 

滨州市卫生局     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系统体例更始领导

                        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1   鲁卫药政发〔2010〕4号(连系,执行根基药物轨制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根基药物有关题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