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报送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

发布日期:2010-08-10  |  浏览次数:81378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伊犁州卫生局,乌鲁木齐市、孔鞴怒玛依市、阿克苏区域、阿勒泰区域、哈密区域、塔城区域、吐鲁番区域、巴州、博州、昌吉州卫生局:

按照我区深化医药卫生系统体例更始的总体部署,我区确定了首批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制的单位。为周全相识国家根基药物轨制执行情形,确保取得预期下场,自治区根基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拟对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制的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实行情形提高履态禁锢。请各地、州、市卫生局构造辖区内基层医疗卫朝气构(州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央)根据《自治区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制情形月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要求,做好月报填报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月报表网络、考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不汇总),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黎耀东  联系电话:0991-8565981(传真)    

 

附件:1、自治区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制情形月报表

             2、自治区基层医疗卫朝气构执行国家根基药物轨制前(2010年4月)报表

             3、各地州里卫生院都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央填补药品表
临近:1-3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