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0〕233号
各市、县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洋浦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本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省人力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复合药纳入《海南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同时餍足下列前提的复合药品种,经报我厅考核批准后,可视同《海南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出。
(一)未参加《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孕含药大输液);
(二)最高零售价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品种最高零售价值之和(最高零售价值指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限价)。
二、切合上述前提的复合药品种,可由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各药品出产、通顺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原料:
(一)《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支出申请表》(附件);
(二)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打点局宣布的药品注册批件;
(三)物价部门宣布的申请品种及其所组成药品品种价值文件。
三、申请品种经考核批准后,从次月起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出。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