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医改抛出3年新增财政投资8500亿元、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城乡居民提供的“大蛋糕”之后,资本市场曾经为之欢欣鼓舞。
一个月多前,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披露,医药概念股应声大跌,跌幅超过20%。征求意见稿究竟动了谁的“奶酪”?为何会在资本市场上引起恐慌?
让资本恐慌的到底是谁?
持强烈批评意见的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脱胎而来,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其内容甚至比“计划”还“计划”。但平心而论,与10年前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政策方向更明确,内容更严谨,针对性更强,更具可操作性。假如政府不能放弃药价管制的话,征求意见稿对政府管制手段的演绎显然已经达到了更高的水平。
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规定,“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价格主管部门是集中采购政策的主要制定和执行者,利用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可以方便快捷地发现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并对出厂价进行动态调控。在中标价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几乎不可能基于地方保护而对出厂价的调控不作为,使生产企业失去最后的保护伞。
自从新医改抛出3年新增财政投资8500亿元、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城乡居民提供的“大蛋糕”之后,资本市场曾经为之欢欣鼓舞。随着新医改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一向具有市场风向标作用的资本市场发现,在新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药方”中,既有补助需方、刺激医疗消费的加法,又有在医药费用中挤出泡沫、大幅度降低虚高药品价格的减法。
但是,医药行业走进未来天堂是以一大批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下地狱”为代价的。于是,谁进天堂、谁下地狱,随即成为资本市场需要破解的“哥德巴赫猜想”。任何一次药价政策、采购政策、支付政策的调整,都有可能在资本市场上掀起波澜。而相较之下,价格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更迅速、更直接,所以,征求意见稿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超出预期也就不足为奇了。
引起资本市场恐慌的是征求意见稿试图恢复政府对药品出厂环节价格的管制,而从各方传出的消息称,近期发改委药品出厂价调查已迅速向下铺开,进一步加剧了资本市场的焦虑。
所有人的长期“蛋糕”
从长远看,任何人都不会怀疑新医改将把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蛋糕”做大,将医药行业送进持续快速发展的天堂,这给资本市场带来了长期利好。
征求意见稿虽然在资本市场上掀起波澜,但其中的大部分原则和方法并不陌生。上世纪90年代,药品政府定价形式就包括了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和顺加作价。上世纪末,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药价管理办法,决定“从1999年10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2001年以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分步骤、分阶段地恢复了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但放开出厂价和批发价,仅管制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政策一直未变。
在此前提下,部分钻空子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始争取虚高定价,并通过大包商走票洗钱、进行带金销售。以芦笋片为例,假如生产企业仍然延续现有利益格局,维持213元的零售价、15.5元的实际出厂价和80~100元的处方提成,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流通差价率,100~500元的药品加成为25%+6.25元,则芦笋片的含税出厂价为165.4元,税后销售收入为134.47元,实际出厂价仅占税后销售收入的11.53%。换句话说,生产企业需要将税后销售收入的88.47%洗成现金,用于各个环节的回扣促销。对于任何一家生产企业来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销售,无异于作茧自缚,灭顶之灾随时可能降临。只要地方政府严格进行税收物价检查,无须反腐纠风、阳光采购,芦笋片的利益格局也会自行破局。
首先,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价格政策扭曲了药品集中采购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本来,集中采购是批量作价的大宗药品采购方式,采购批量越大,成交价格就越低。但在顺加作价条件下,成交价格越低,医疗机构的加成收入就越少。为实现药价的高进高出,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默认甚至鼓励价格偏高的药品中标,使招标采购的价格控制功能丧失殆尽,为回扣促销保留了相当大的价格空间。
其次,最高零售限价同时捆绑顺加作价的价格政策,为生产企业创造中国式的“底价销售”模式提供了可乘之机。生产企业可以极低的底价将药品抛给大包商,既收回了现金,又规避了走票洗钱的法律责任。最近,在湖南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芦笋片”事件导致一批收受回扣的人锒铛入狱,可生产企业反而由于出厂价格只有15.5元博得了不少同情,仿佛芦笋片之类药品的生产企业也是虚高药价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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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与政府定价
假如价格主管部门仅管理最高零售限价,放弃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药品集中采购将会迅速成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利器。“自古买卖是冤家”,只要能够低进高出,实现药品经营利益最大化,医疗机构决不可能给回扣促销留下价格空间。我国对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治理从1992年开始,经过长达18年的整顿和治理,药价依然虚高,回扣促销依然普遍存在,笔者认为,这和药价政策、采购政策的不协调直接相关。
事实上,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政府没有任何干预,购销活动由市场调节,低进高出,随行就市,结果商业贿赂无须治理就与民营医疗机构无缘。如果将此机制植入公立医疗机构,回扣促销的大部分价格空间将会荡然无存。
在价格主管部门强势坚持顺加作价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如何利用市场机制遏制虚高的药品价格?政府由控制最高零售限价转而控制出厂价,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价格管理办法,对出厂价格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生产企业将无法继续用底价把药品抛给大包商,必须自己动手走票、洗钱支持带金销售,面对回扣促销的法律责任。药价政策和采购政策有可能换一种方式实现“双剑合壁”,对药品虚高价格产生致命的杀伤力。
集中采购和政府定价都是价格形成方式,二者的统一协调对于形成政府主导下的药价形成机制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国药品采购政策和价格政策不统一、不协调,在集中采购全面推行的条件下,价格主管部门对顺加作价的价格政策不但没有放弃,反而以各种方式不断强化。征求意见稿将医疗机构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的作价方式调整为“实行流通环节差价率控制”,将单一的差价率调整为差别差价率,但低进低出、高进高出的本质没有变。
引起资本市场恐慌的是征求意见稿试图恢复政府对药品出厂环节价格的管制,按“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核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含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出厂价格。实际出厂价格(口岸价)低于年度计划出厂价格(口岸价)25%以上时,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出厂价格进行调整。而从各方传出的消息称,近期发改委药品出厂价调查已迅速向下铺开,进一步加剧了资本市场的焦虑。
对大包商过度依赖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果不能形成新药研发和市场开发能力,无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如何,都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丧失被优势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机会。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最后成文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反映出的政策调整思路和方向令资本市场恐慌,不足为奇。
药品采购的《规范》解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机构的介入,政府监管和立法的不断增强,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正在持续进化与完善,但真正要让这项制度发挥其最大效能,改革现有的医疗体制及医保支付制度将是必然的选择。
在《规范》中,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
药品生产企业是投标的主体
入围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采购量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无投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部分廉价常用药,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可以进行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具体品种和办法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直接采购品种的竞争压力要小得多,能否避开招标而直接采购,这取决于企业在当地的实力。
医疗机构绝大多数药品均需招标采购
《规范》实施后,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负责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此外,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这意味着无论从参与招标的医院数量还是产品种类来看,招标采购的规模都会越来越大,失去这一市场,企业将很难生存。
保证评标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与独立性
《规范》规定: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专家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并组成专家委员会。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药学和医学专家原则上按照3∶2的比例确定,同时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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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规定将增加企业对专家的公关难度与成本,如能严格执行,应该能起到净化药品购销环境,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竞争力,降低患者负担的作用。
具体而言,对于医药制造业,具有独家产品、规模优势、知名品牌、创新能力突出、经营规范的企业将会受益,它们也是新医改一直积极鼓励、扶持的企业。
对于医药商业,那些具有完善配送网络、良好的服务能力及强大规模的全国性商业企业、具有局部优势的区域性商业龙头企业将明显受益。由于允许转配送,众多中小型医药商业不会立即消失,或将成为全国性医药商业企业和地区商业龙头的一个网点。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由于灰色收入的大幅减少,医生和医院的收益则会明显下降。
情形乐观难料
经过以上几点分析后,对于《规范》能否严格执行,笔者并不乐观,尽管增加了监管部门,利用了多种技术监管手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药品招标的最主要目的是避免不正当购销行为,降低百姓用药费用,但药品商业贿赂盛行、药价虚高的主要根源却在于我国“以药养医”的畸形医疗体制,而公立医院的改革才刚刚开始,还在试点摸索之中,制约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这一顽疾尚未根本触动。事实上,《规范》所述的招标政策绝大部分已在实行,但效果并不好,在有些地方甚至遭到生产企业的集体反对。
药品招标主要涉及三个利益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在现行医疗体制下,有时甚至背道而驰。医疗机构为招标主体,生产企业是投标的主体,各自代表着自己的利益,但谁代表患者的利益呢?
过度监管还会增加市场交易方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我们需要仔细衡量一下行政监管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尽量从机制设计上,也让市场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为一个泊来品,集中招标采购确是降低采购成本的好制度、好工具,但有些水土不服,与我国目前畸形的医疗体制并不配套。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机构的介入,政府监管和立法的不断增强,集中招标采购正在持续进化与完善,但真正要让这项制度发挥其最大效能,改革现有的医疗体制及医保支付制度将是必然的选择。
在当前的医疗体制环境下,加强监管很有必要,适当的监管有助于形成一个竞争有序的市场,但我们也必须警惕过度监管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
首先,监管会带来政府开支的增加。例如,各省需要建立一个药品独立的采购平台,需要设置一套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需要配套的经费开支,而且这类机构“建时容易撤时难”,一旦政策调整,还需要处理棘手的善后事宜。此外,协调各个部门展开各项行政检查,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经济学原理表明,通常“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效率最高,而“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效率最低。医疗保险机构在药品招标过程中的缺位势必影响到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全民医保的全面落实,医疗保险机构作为付费方,理应代表患者的利益参与并监督药品招标全过程,只有建立这种三方互相制衡的机制,才可能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实现医疗机构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你觉得看病还贵吗?
事实上,在现有的药品产销体制下,从出厂价到最终中标价的价值链中,确实存在不小的隐形制度成本,这实际上涉及到整个医药产销价值链体系利润的再分配问题。
新医改已步入深水区。然而,在国家投入了大笔资金之后,老百姓似乎并未感觉到“看病难、看病贵”有明显缓解。一项调研显示,各省形成的基本药物中标价约70%并无明显差异,而每个以省为单位的项目的采购交易成本数以亿计,重复审查、重复认证、重复评审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部分制度成本的建立
调研显示,基本药物各省形成的中标价约70%并无明显差异,而每个以省为单位的项目的采购交易成本数以亿计,重复审查、重复认证、重复评审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日前,在一场关于基本药物制度招标与定价研讨会上,主持上述调研的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李宪法认为,这是由制度设计所引发的制度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中心或能化解其中不必要的部分制度成本。
制度成本是指投入在制度各个环节中的相关资源。一项制度在其制定、实施执行、监督及变化的过程中都需要产生耗费,付出相应的代价。
“看病贵”就与“以药养医”体制下存在着制度成本有关。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执行会长宋瑞霖认为,除掉正常生产流通环节为保证药品质量而付出的成本,以及“以药养医”体制下符合规定的显性制度成本(即15%的药品加成),其余部分就可以视为隐性的制度成本。以前段时间出现的“天价芦笋片事件”为例,从15.5元的出厂价到213元的零售价中,隐性制度成本就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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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不少制药企业就已经在为因“天价芦笋片事件”引发的发改委药品出厂价调查一事而烦恼。
“在现有环境下,制药企业不可能完全自建队伍将药品卖到医院,药品代理销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药品代理销售的模式下,药品生产企业实际上既把市场开拓的前期成本以‘让利’的方式给了代理商,同时也把市场开拓潜在的风险转嫁给了代理商。因此在药品出厂价成本调查时,不能简单地以‘开票价’来计算,应该将代理商代为开展的市场开拓费用等成本计算在内。我们始终认为代理制不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和天价药产生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以药养医’体制下产生的隐形成本。”广药集团下属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如是说。
事实上,在现有的药品产销体制下,从出厂价到最终中标价的价值链中,确实存在不小的隐形制度成本,这实际上涉及到整个医药产销价值链体系利润的再分配问题。
而作为新医改配套措施之一的基本药物制度,也开始遭受制度成本的困扰。记者了解到,基本药物实行省统一招标之后,招标价高于基层医疗机构自采价的现象并不鲜见。
一位企业方的代表告诉记者,为了能够在基本药物的招标中中标,他们圈定了十几个重点省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招标事务,付出了巨大的精力。
电子交易中心构想
该企业代表认为,基本药物制度配套的一些措施迟迟不出台,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零差率补偿机制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办法没有建立,新、旧制度总会有摩擦,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必然产生。
“各省份招标要求不尽相同,企业重复劳动、疲于应对,实际成本在增加。另一方面,基层医院施行零差价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综合补偿机制,有的开始寻求通过企业返利来获得,会产生公关费用、给基层医院的返点等。企业还必须考虑同品种在医保目录招标中的价格相互影响这一因素,所以会出现部分品规价格不降反升的现象。”该企业代表如是认为。
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是,一些试点区因此发现,即使足额拨付大笔补偿资金,老百姓亦没有因此得到太多实惠。
各省形成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70%大致相同,意味着70%的重复劳动和大量的资源浪费,这与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招标制度直接相关。李宪法因此提出建立全国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的建议,以期降低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成本,部分化解制度成本,从源头上消除集中式腐败滋生的机会。
但前述企业代表认为,这只能降低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的部分成本,还是难以从实质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仅是一种改良型的办法。
而解决的办法还是打破“以药养医”体制。宋瑞霖认为,实现医改目标的关键就是消除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特别是前述的隐性成本,这就需要打破“以药养医”体制,实现医药分开。
据悉,设想中的交易中心是垂直覆盖整个医药卫生行业的非盈利性基本药物现货交易平台,通过建立基本药物交易准备体系,在全行业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进行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查,建立生产流通主体的信用评估,以省为单位设置交易场。
建立交易中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推动企业与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易和药品经营企业的物流化转变,减少中间环节和流通成本,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门槛,提高市场集中度。同时,交易中心建立的可测量的基本药物价格评价标准,可以确保质量优先、等效等价,有利于转变价格形成机制,并能够通过交易中心建立的采信和信用评价机制,引导各地按照质量和供应保障有限的原则遴选中标产品和配送企业,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产业化的管理模式亮相
“下半年考虑建立中央研究总院下面的企业研究分院,同时也是企业研究所,每个分院有自己的特色,但不能造成人力和项目的重复。从立项到开题,到整个结果的产业化,力求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新上药相关负责人士表示。
实现重组后的新上药日前交出了一份闪亮的成绩单。其公布的2010年上半年业绩显示,实现营业收入185.23亿元,同比增长22%;净利润实现7.66亿元,同比增长67.5%,超出市场预期。对研发技术创新和构建新管理模式是新上药2010年中报的两大亮点。
研发投入加大
“2010年上半年,集团把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在坚持以创新药为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强化首仿药、仿制药、工艺开发为主的研发活动,注重强化首仿药、仿制药开发和工艺开发的投入,使创新药物成为集团新的增长点。”这是新上药2010半年报中关于“研发与技术创新”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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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新上药经营管理团队亮相之时,研发副总裁尚未聘任到位。两个月后,这一饱受关注的职位才迎来其主——原二军大药学院院长姜远英。姜远英曾牵头负责多项国家、军队、上海市重大研发项目或重大研发平台,是国家重点学科“药学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
对于姜远英的加盟,新上药董事长吕明方表示,这将有助于新上药进一步提升研发与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整合现有研发资源,建设新上药以中央研究院为核心的研发体系,持续推进新上药在国内医药行业自主创新领域的领先水平。
在此之前,新上药总裁徐国雄在其上任时就已表明在研发方面的目标:搞好研发转型,解决好投入与整合的关系问题,把分散的研发资源变成集中而有体系的研发资源,即让中央研究院做好新药研发、企业研究所做好仿制药二次开发、工厂技术部做好工艺技术改进等。
随着姜远英的加盟,新上药的三级研发体系初步成立。“下半年考虑建立中央研究总院下面的企业研究分院,同时也是企业研究所,每个分院有自己的特色,但不能造成人力和项目的重复。从立项到开题,到整个结果的产业化,力求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新上药相关负责人士表示。这将打破过去国有企业研发所固有的分散、各自为政乃至自娱自乐的尴尬局面。
经营委员会模式受关注
新上药未来将建立统一研发平台下的市场化管理模式,预计将在三季度末公布上药集团研发路径及产品线。
“我们希望在未来5年内,实现研发投入要占到整个销售收入的8%。”吕明方表示。而新上药最新的半年报显示,目前集团研发投入合计12,665万元,占集团工业销售收入的3.10%。
此前徐国雄承诺的“探索管理模式变革,将现有的20多家下属企业归类为12家各具核心竞争能力的子公司,将经营重心下移”,正在一一兑现。
据悉,该模式已受到国资委的关注,正在探索能否在大型产业集团推广。
对于产业重组中最大的难题——整合,即内部协同如何实现高效,对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如何进行管理,新上药借鉴跨国企业的经验,采取了经营委员会的模式——确立12家核心企业组成经营委员会。据介绍,经营委员会共有18个人员组成,由徐国雄担任委员会主任。“每个月都要举行一天的会议,研究重大经营活动,并决定重大经营决策。”新上药旨在通过此模式,打造工业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净利润1亿元以上的单个企业,并使之成为各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形成竞争优势。
医药产品的价格制定标准
在企业面向市场推出一种产品,并且在确定该产品具有被市场接受的可能性后,随后考虑的就是价格问题,能否充分利用价格这一销售过程中的经济杠杆来推动产品进一步走向市场,同时拉动和促进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是市场营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医药营销中,价格对产品销售与推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良好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策略对品牌的打造、对消费者的培养甚至对企业文化的提升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制定合理的价格对产品市场营销具有强大推动力,产品能否成功地走向市场,价格制定的是否科学与合理很关键。价格制定前对市场一定要作充分论证,既要考虑企业当前的处境,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趋势,还要考虑可能实施的营销手段。因此,产品价格的制定是营销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以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制定价格
无论是企业自己新研发的药品,还是老牌药品经过重新包装后上市,在推向市场前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该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应如何确认,有了同品类市场份额这一重要数据后,还要进一步地考虑问题,如目前同类产品有多少?同一种产品又有多少?这些产品的价格是怎样制定的?特别是第一品牌到目前为止的市场份额有多大,价格又是怎样的,采取什么样的营销手段等。根据这些,结合自身产品、营销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情况,来制定上市产品的价格。
以产品的市场前景制定价格
应以发展的眼光对产品制定价格,如对产品的未来市场开发有信心、有良好的前景预测,在制定价格时可以充分留出利润空间,以支持产品的进一步升级。反之,则可制定较低的价格,以价格优势快速冲击和抢占市场,待市场成熟后再做进一步的价格调整。
以品牌知名度制定产品上市价格
产品上市前,价格的制定应根据企业知名度或产品品牌知名度制定,要知道,一个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制药企业,其产品价格即使高于同类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也会有“一分钱一分货”的感觉。而企业规模小、知名度平庸,市场上又没有销售较好的强势品牌,如果将要上市的产品价格制定得比同类产品高,必然会造成无人问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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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投放广告决定产品价格
广告加终端是营销成功的两个重要因素,广告也是成就品牌的重要因素。而随着媒体数量的增多,刊登价格年年高幅增长,广告费用也越来越高,对一个投放广告的产品来说,广告在营销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而广告投入又需要持续性和大手笔,从而给营销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此,如果是需要靠广告才能够拉动市场的产品,而企业又有实力投放较大的广告费用,在产品上市前,企业应将价格制定得比同类产品略高一点,以防广告在投放过程中因利润跟不上而断挡。
一般来说,当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在一些已有强势品牌占据的市场,而企业打算上市的产品根本无力冲击这些强势品牌的情况下,可采用或高或低偏重两端的价格模式,即走小份额高利润的高价策略或低价普药的价格策略,前者适应于招商、地面促销、地面拦截或广告,后者则适应更广阔的市场需求,特别是社区、农村等第三终端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