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10-09-09  |  浏览次数:92836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为规范《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品种及其价格在各地执行,现就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库》)维护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由省厅统一建立《药品目录库》,省厅成立《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药品目录库》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药品目录库》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药品目录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后,通过专用信箱发至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二、《药品目录库》数据库与省物价、省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数据库共享,凡在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中中标的目录内外品种都直接分别纳入《药品目录库》甲类、乙类和丙类目录,不需医药企业申报。医疗机构因特殊需求单独采购的品种,在省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备案后,将在下一季度维护纳入《药品目录库》中。
  三、我省药品招标采购中未中标的品种,或未参加招标采购的品种,不受医保目录范围的限制,均可申报维护。程序是:
  1、网上申报(www.jshrss.gov.cn);
  2、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药品使用说明书(交《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16—3号,邮编:210003);
  3、省《药品目录库》维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入库。
  四、《药品目录库》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四个部分。医院制剂品种来源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库,并随之注册审批的品种变更而适时更新。
  五、《药品目录库》包含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认真做好结算价格的审核工作。
  六、我省2005年版药品目录中放射性同位素药(甲类4个、乙类24个),在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未调整之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时间安排
  1、新版《药品目录库》网上公示时间:2010年9月20日;
  2、《药品目录库》标准库发往各级经办机构时间:2010年9月27日;
  3、各地执行时间:2010年10月1日;
  4、未中标品种申报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以后。
  八、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
  《药品目录库》数据传输电子信箱: jsyb_ypsb@jshrss.gov.cn
  电话:025—83347353  83347360
  传真:025—83347377

二O一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