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短缺药、低价药)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09]115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公开招标目录一)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等有关目录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0]9号)中公布的短缺药、低价药成交候选品种不再报价。
2、直接挂网报价须符合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给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的加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