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相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对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安排,我市于8月1起在朝阳区、绿园区和九台市开展了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经过对试点工作的调研和论证认为该项工作已具备全面推广的条件。市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决定10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即日起朝阳区、绿园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准经营目录外药品,如有特殊需要,需报市卫生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使用。监督机构要对基本药物销售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将按超范围执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