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须知

发布日期:2010-10-19  |  浏览次数:58923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所制度和规则规定,本所会员是指合法设立、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经本所审核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交收、结算业务培训;

2.从事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3.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设施;

4.享受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服务;

5.获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2.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严格履行合同;

4.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二、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卫生科研机构;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经营企业等,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质材料,经本所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三、因下列事由之一,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由会员向本所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并经本所批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1.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2.被药监部门通报生产或经营假药的;

3.因破产、证照被吊销等原因,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