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药一品一规”的争论是现象,争论的本质是公立医疗机构要不要建立集中采购制度,要不要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提高市场集中度。避免集中采购对制药行业造成过度冲击,建议合理控制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的规模,而不是终结“一药一品一规”。
现在业内有一种观点,给“闵行模式”贴上了“一药一品一规”的标签,认为这会使大量入围药品不能进入医疗机构,影响中标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淘汰中标药品供应商的供水猛兽。“一药一品一规”是淘汰供应商的影响因素之一,但不是关键的影响因素,由于涉及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问题,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进一步的说明。
“一药一品一规”不是“闵行模式”主要内容
“一药一品一规”是闵行区药品管理改革初期采用的中标药品成交确认规则,要求医疗机构在进行中标药品确认时,对每个质量层次的通用名药品,只能按剂型选择一个品规中标。施行的目的,是避免同种药品在医疗机构内部的同质化竞争,遏制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2007年以后,随着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俗称“一品两规”或“一药两厂”),成为全国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中标药品成交确认规则。闵行区的中标药品成交确认开始强调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一药一品一规”的提法随之淡出闵行。
认为“一药一品一规”是“闵行模式”的主要内容,其实是对“闵行模式”的片面解读。“闵行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联合遴选和单一货源承诺;二是物流外包和供应商管理库存;三是收支分离和第三方结算;四是供应链合作和一体化供应链。
换一种表述方式,“闵行模式”的主要内容也可以简单概括为:利用单一货源承诺整合商流,利用供应商管理库存整合物流,利用第三方结算整合资金流,利用一体化供应链整合信息流。
无论采用何种表述方式,“一药一品一规”作为一种成交确认规则,都是技术操作性的下位概念,不可能成为“闵行模式”的主要内容。从本质上看,实行“一药一品一规”就是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闵行模式”是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改革,但实行“一药一品一规”只是执行政策,谈不上是药品管理改革。将其作为该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将“闵行模式”往小处看,容易误读。
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淘汰供应商
2007年以来,无论是“一药一品一规”还是“一药两厂”、“一品两规”,业内都存在争议。争论的焦点是药品集中采购要不要淘汰供应商、如何淘汰供应商。
以上海闵行区为例,按“一药一品一规”的要求进行联合遴选,过去使用的3000多个品种减少至2000个以下,淘汰率超过40%。如果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这么做,全国将有数以千计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夕之间被淘汰。如果国家在医疗机构进行联合遴选的同时,限制通用名药品剂型和规格的数量,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淘汰率会更高。
说到底,对“一药一品一规”的争论是现象,争论的本质是公立医疗机构要不要建立集中采购制度,要不要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提高市场集中度。
事实上,所有行业的集中采购,都是以供应商淘汰为前提的。没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淘汰和市场集中,就谈不上集中采购。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医疗行业集中采购组织采购和产品选择实践中的竞争性效果分析》认为,“集中采购能够使大宗商品通过一份简单的合同得以流通”,“是有益于社会的能够促进竞争的活动”。但“集中采购的结果之一就是采购的品牌要比分散采购市场的品牌种类少。如果每一家医院和家庭护理中心决定单方面采购,那么尽管很多产品质次价高,至少仍然会有一些采购方。”
采购联合体规模决定淘汰强度
药品集中采购对供应商的淘汰,不是因为医疗机构实行了“一药一品一规”,而是因为众多医疗机构联合起来共同使用同一供应商的药品。“一药一品一规”是集中采购初级阶段的供应商淘汰策略,所针对的是同一通用名药品的不同剂型和规格,是对同种药品的淘汰。随着集中采购制度的建立,供应商淘汰的策略将逐步细化,所针对的将是不同通用名,但疗效相似的、可以互相替代的药品,形成对同类药品的淘汰。
那么,在集中采购条件下,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要么质优价廉,是临床必需,要么疗效独特,不可替代,除此之外,其他药品都将逐步被医疗机构淘汰出局。
笔者以为,集中采购的供应商淘汰效应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有效提高市场集中度,降低流通成本,又能够快速、大量淘汰供应商,导致大批药品生产企业退出市场。成功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如果操之过急,往往事与愿违,甚至欲速不达。但如果认为只要没有“一药一品一规”,就不会发生过度的品牌淘汰,就大错特错了——集中采购的供应商淘汰强度首先是由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的规模所决定,“一药一品一规”的作用是次要的,在特定的采购环境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安徽等省(市)实行全省一药一品,淘汰强度远远大于以市地为单位的闵行区。避免集中采购对制药行业造成过度冲击,应建议合理控制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的规模,而不是终结“一药一品一规”。
集中采购以省为单位进行,不等于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淘汰供应商。如果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一药一品一规”或“一品两规”、“一药两厂”,要求全省医疗机构共同使用同一供应商的药品,不但无法合理满足城乡居民和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还会使大批药品供应商迅速退出市场,对医药行业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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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笔者以为,以省为单位应进行市场准入和价格控制,集中采购则不妨以市地、甚至是县为单位。以省为单位招标、投标、评标和以市地为单位定标、签约、履约结合起来,才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这一模式起源于上海,闵行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结点。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