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锦州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0-12-01  |  浏览次数:53796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经锦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锦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锦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服务进行招标采购,欢迎省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一、采购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经锦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一批拟招4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服务工作,配送服务周期为一年。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辽宁省范围内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
 
    3、本市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外市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以当地工商部门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注明的注册资金为准);
 
    4、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当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且2009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4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当地国税或地税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准);
 
    6、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应具备覆盖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7、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本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外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8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三、领取采购文件必须携带的有效证件
 
    《营业执照》副本(已年审)、《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年审)、《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GSP)以上证件原件、复印件;领取采购文件人员须携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本人来领取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格式附后)。领取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领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
 
    时间:2010年11月29日-2010年12月3日17:00,每日8:00-11:00、13:00-17:00
 
    地点: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55号,卫生大厦10楼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0年12月4日9:00(北京时间)前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55号,卫生大厦10楼。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六、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2010年12月4日9:00(北京时间)
 
    锦州市市府路55号,卫生大厦12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416-3122092
 
    传    真:0416-3128342
 
    电子信箱:sjy11111@126.com
 
    联 系 人:杨 光
 
    锦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