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东省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

发布日期:2010-12-07  |  浏览次数:8871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0〕29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药品目录》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在完成过渡后停止使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