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部分药品批发企业深入持久地贯彻实施GSP的势头不如往年,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大部制改革后,卫生部近几年把目光全力集中在承载着关注民生的新医改和城乡医保上,SFDA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并加以修订的GSP及其配套的方针政策文件也还未出台,《执业药师法》也还在探索之中。在各省、市、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地经营企业均在期望修订的政策法规出台之际,一些批发企业有意或无意中忽视了GSP的深入贯彻执行力度,致使本企业的质量管理有所松懈,相继出现了一些与现行法规不相容的问题。经群众举报和药品监督部门的循检,这些问题必将暴露无遗,定会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查处。这些批发企业出现的一部分问题,除了笔者上期谈到的五点以外(详见12月13日本版),还有超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问题。
药品经营方式一般有批发和零售两种。但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上的显著差异,实际上可以把经营方式分为三类,即批发、连锁零售和零售。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主要面向以转售为目的的药营企业。这类企业只能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能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患者或其他消费者。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品种、范围。
药品经营范围品种类别则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等。
现在,有的批发企业未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规定执行。擅自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将药品销售给零售药店、零售连锁药店或患者;扩宽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品种类别,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未列入的生物制品也在经营之中。上述现象,绝不能持续下去。有关企业应自查自纠,予以制止,否则,监管部门将依法按有关法规严加惩处。
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新法规未正式出台之前,各企业仍应以现行法规为依托,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继续为国家、为百姓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武汉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