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FF149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color]
摘要:促进《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方法:着重分析在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医师及药师的法制意识、药学人员的业务素质、电子处方系统存在的不足、处方权的有效性、处方药品名称不规范等问题。结果与结论:只有多方配合,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以及改革药学教育模式,才有可能实现《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关键词:处方管理办法;药师;存在的问题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新制订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半年,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以及提高处方质量,建立医、药、护三者之间的互补、干预机制,从而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促进药物资源的有效利用。《办法》是对传统处方进行的一次完善与规范,对医师和药师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要求与具体实施二者之间肯定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这种差距并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办法》的要求,需要全体医药工作者共同努力。笔者拟就《办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谈一点管见。
1《办法》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医师和药师的法制意识有待加强
以前,医疗机构对处方及其管理都遵循着一定的办法与条例。这些办法与条例大都源于书本或有关医院的规章制度,再结合各自医院的规模和具体条件沿用或制订,多年来已变为“约定俗成”。而新制订的《办法》则改变了这种状况,成为名副其实的“部门规章”,属于“政令”,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尤其在界定、处理医疗纠纷时,《办法》真正体现了处方作为医疗文书的法律价值,医务工作者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遵照执行,这才是最重要的。如《办法》第18条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19条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第23条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等等,毫不含糊地阐明了药师应担负识别不合法处方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未发现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符而造成的用药失误或由此而对病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虽然现行《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药师违反《办法》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具体内容,但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这些内容必定会被明确下来。因此,药师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正日益加剧。此外,《办法》第5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第10条第8项还规定:“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而现实情况是,许多诊疗方案都是根据文献报道而建立,常常超出了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范围和用法、用量。如果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办法》将毫无疑问地成为评判医疗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因此,药师如何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又不损害到病人的利益,将是自此以后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2 药学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学历与技术结构不合理,调剂处方时要真正做到“四查十对”尚有一定难度
新制订的《办法》共28条,其中涉及药师责和权的达10条之多。如第10条第9项要求:“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第15条、19条、20条及21条要求:“药师须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皮试药物、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是否合适、药品间有无配伍禁忌和相互作用等;指导医师合理用药;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讲解药物用法与用药的注意事项及药品的不良反应等”。而要做好这些工作,就要求药师不仅必须拥有丰富的药学知识,还要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据200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医疗机构现有药学技术人员365440人,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