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采联办〔2011〕3号关于暂停药品新增补和已挂网药品资质过期补充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6  |  浏览次数:7299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按期完成我省基本药物招标工作,需监管中心药品部全力投入该项工作。在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暂停药品新增补和已挂网药品资质过期补充资料的接收工作。2011年4月1日恢复以上资料的接收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