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通知》(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为确保我市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实施到位,现将《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市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2、《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
附件1、2下载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