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招标等情况,结合实际用药需要,试点过渡期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适当增加我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和我省补充药品的具体采购品种,详见《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另行文)。其中,《吉林省农村基层补充药品》,暂作为乡镇卫生院的补充药品;《吉林省城市社区补充药品》,暂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补充药品,同样实行零差率销售。
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2010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价格。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需求计划。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每月通过网上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报送一次采购计划和一次补充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发出订单。“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后,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
3. 药款结算。基层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选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的机构可以将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直接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质的企业负责将入选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
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供应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物价、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试点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4)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点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