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和有关规定,《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版)》已经确定(详见附件),现就执行该目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自2011年2月18日起,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配备使用的补充药品,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采购目录(2010年版)》。目录执行周期原则上与基本药物同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优先配备使用《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需要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3.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补充药品,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处方集等,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
5.要努力提高配送集中度,提高配送率,确保药品能够及时配送到位,保证基层用药。
6.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有“带金销售”的药品一经发现,省药招办将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