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备案采购范围 (1) 在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获得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的,且其通用名、剂型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新药品种。
(2) 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由于挂网药品企业严重违约行为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供货,且其他挂网品种也无法替代的药品。
(3) 属于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无企业申报的药品。
(4) 临床必需,且在挂网药品中无同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的药品。
办理流程 (1) 申请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需填写《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申请表》,提出该药品临床必需的理由,加盖单位公章,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及备案采购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材料的编制要求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同,可在附件中下载),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 符合《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药品,可由一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须由三家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3)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接收和初审,并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是否属于临床必需等备案采购条件的意见。
(4) 符合备案采购条件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组织专家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议价,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5) 经专家组审核同意的拟挂网的备案采购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7天。
(6) 公示期满,经省物价局对备案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审网。
(7) 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相关内容 资质证明材料及格式、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申请表、关于开展2009年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电话 0531-67873123
附件:资质证明材料及格式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申请表
关于开展2009年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