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黑龙江省关于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2  |  浏览次数:85665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行署)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医改办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经各市(行署)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我省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已确定,现公布如下:

    哈尔滨市:平房区  呼兰区  松北区  木兰县  通河县  方正县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建华区 碾子山区 依安县  拜泉县  克山县

    牡丹江市:东安区  西安区  东宁县  林口县

    佳木斯市:郊区区  前进区 

鸡西市: 恒山区  梨树区  鸡东县

    鹤岗市: 南山区  向阳区 

    双鸭山市:友谊县  宝清县  尖山区  岭东区

    大庆市: 大同区  萨尔图区  林甸县 

    绥化市: 庆安县  绥棱县  安达市

    黑河市: 孙吴县  北安市

伊春市:  友好区  美溪区  金山屯区  带岭区  红星区  汤旺河区   上甘岭区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  呼中区  塔河县

按照中央医改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第三批实施后(2011年2月18日)已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在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网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药品零差率销售。

各市(行署)要切实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定期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惩戒制度,对凡未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建议当地政府和党委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