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行为不但为假劣药品的流通提供了渠道,还为医药回扣的支付提供了便利条件。现行法律规章虽然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制定了禁止性条款及处罚条款,但由于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够完善,加上部分地区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挂靠经营”泛滥的问题。
春节前,笔者对挂票经营的性质及不利影响做了阐述,本期,将从挂靠经营的成因和如何杜绝此类行为方面提出建议。
分析成因
从社会的角度看,挂靠经营的形成是有深层次原因的。一是有“利”可图。“挂靠走票”者投入少、成本低、回报多,且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被“挂靠走票”的企业不需要投入经营资金就可获取额外利润,同时“挂靠经营”也是壮大企业规模的“捷径”。
二是有“策”可享。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挂靠走票”,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而且企业“规模”做大后,往往能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
三是有“洞”可钻。“挂靠走票”者往往披着被挂靠企业的合法外衣进行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对上下游企业所需各项购进,销售手段均能完全提供。因此,相关法律对于“挂靠走票”这种形式及其内容的界定还有待再明确。
从监管角度看,“挂靠走票”行为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取证难。同时,有些地方政府对“挂靠走票”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能保证药品质量就关系不大,导致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阻力较大。
提出建议
“挂靠经营”行为不但为假劣药品的流通提供了渠道,还为医药回扣的支付提供了便利条件。现行法律规章虽然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制定了禁止性条款及处罚条款,但由于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够完善,加上部分地区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挂靠经营”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加大对其向无资质单位(个人)销售药品的处罚力度。挂靠者经常直接用现金从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手中购买药品,代理商为牟利而忽视了对销售对象的资质审查,无形中为“挂靠经营”提供了货源。
第二,建立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员、发票号、随货同行的网上查询系统。目前,药品批发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空白委托书、委托事项不明确等漏洞为“挂靠经营”提供了合法外衣。
第三,建立税务、邮政部门和快递、物流公司等的联合协查机制。针对“挂靠经营”者使用假发票偷逃税款,利用邮政、快递、物流公司私自托运药品的现象,邮政、愉递、物流公司应建立大宗药品托运通报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第四,建立健全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将企业营销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培训合格证书、职称、学历证书等备案建档,并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使“挂靠的无证人员无处藏身。
第五,建立健全药品企业资质材料备案制度。将药品批发企业的单位印章、财务印章式样和随货同行、购货发票式样建档,以供执法检查中进行查验、比对。
第六,针对“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在监督检查中坚持“五必查看”的制度。一必查看库药品与购进发票、购进记录,入库验收是否一致,看在库药品是否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二必查看销货发票、销货清单与购进记录、入库验收、购进发票等是否相符,看该企业是否真正经营这些品种;三必查看销售收入账户,看药品销售收入的再分配和资金流向;四必查看银行账户和现金账,看有无多户头记账等现象;五必查看单位其他收入和往来账户,看其营业外收入中有无管理费、提成费等。通过细致的排查,可以使“挂靠经营”行为无处遁形。
(作者系武汉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