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按照省委提出的“四个重在”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主要目标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一)2011年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以销售额计):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65%,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
(二)2011年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50%,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50%,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53%,胸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5%,肿瘤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30%。
精神病、眼科和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因用药品种、数量较少,暂不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
三、主要措施
(一)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 “十大指标” 年度目标考核评价。
(二)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
(三)《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药政[2010]20号)药品全部纳入省、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 “十大指标” 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与控制药品收入比例工作相结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定期考核,奖优罚劣。不能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所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
(三)加强统计核算。各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分开管理、分别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
本意见所称基本药物,是指《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内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共807种)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