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自2011年1月11日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公布以来,收到了有关企业的申诉。对有关企业的申诉,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进行了再核实,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为对“不良记录企业”的认定符合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