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约谈之后须约束

发布日期:2011-02-24  |  浏览次数:86524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近日,卫生部发布《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如果单就这项举措而言,说明卫生部门对关系百姓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将从制度要求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实,约谈制并非卫生部门首创,在土地、环保、安全、维稳等领域早就被相关部门所推行,各地也争相效仿并相继建立了约谈制度。可以说,这是针对当前行政事朱凌志业单位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不作为、少作为,或者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实施的问责性谈话,是一个挽救性防范措施。实践证明,约谈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对于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好的制度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惩戒性制约措施,才能保证制度执行产生应有的约束力;如果这种警示性约谈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不注重约谈过后的改正,那顶多只能算是捅捅鼻子,挠挠痒,起不到真正的问责作用。

笔者认为,从警示教育的层面来看,这种约谈制只能看作是整个问责体系的第一个环节。要让约谈制催生后续制约力,必须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约束措施,使被约谈对象由约谈之时“下不了台”,到约谈之后“痛在心里”。为此,有必要把警示约谈与直接追责制度结合起来,强化约谈之后的追踪督查,细察整改情况,对那些约谈后知错不改或者虽然采取补救措施但效果不明显,甚至仍然造成危害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只有把过错责任追究制真正落到实处,动真格,下狠劲,约束之前的约谈才能发挥应有的示警、监督、保护作用,约谈之后的约束才会收到令行禁止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