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及《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广大群众负担。我局决定从2011年2月25日起,分期分批对进入《吉林省定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部分省管药品进行成本、出厂价格、市场实际价格的调查和复核,适时进行定调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复核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本次调查复核的范围为列入《吉林省定价药品目录》省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共306个品种(见附件)。调查复核内容包括:生产成本、出厂(口岸)价格、供货价格、中标价(2010年度全国五个省以上中标价)、实际零售价格等。调查复核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4月25日。
二、调查复核的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到吉林省物价局政务大厅业务窗口申报,并填写《药品价格申报表》和药品定调价申请报告。我局将企业报送情况及调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与片区省份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适时制定公布药品价格。
三、调查复核的方式
药品调查将采取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主要由企业按要求报送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中标价格、产销数量、销售政策、销售合同、交易价格(出厂价格发票)等材料,由我局向相关机构调查药品中标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等;专项调查由药品产地第三方(成本调查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药品进行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并出具报告。复核我省市场占有率较大的独家品种(含独家剂型)以及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差异较大的品种。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二)申请材料要按以下顺序归类装订成册:
1、封面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2、第一页为目录,与材料的页码对应。
3、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要盖骑缝章。
(三)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报告(字数在1000字以内),报告内容要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剂型和规格、药品适应病症或基本药理结构、定价理由及同种药品的现在市场价格水平和企业要求定价水平建议予以说明。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基本资料: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证书和中药保护证书、专利证书等资料;
2、《药品价格申报表》、价格调查采取专项调查方式的药品,需提供第三方审核盖章的药品价格相关材料;
3、药品生产企业批件或进口注册批件(国产或进口分包装的药品批件上生产企业的名称应与公章一致;进口药品可由总经销企业盖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药品近两年的出厂(口岸地)销售发票、主要原材料进货发票,每季度一张;
5、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利润表);
6、药品质量标准;
7、药品说明书;
8、药品产地第三方价格审核报告(仅指采取专项调查方式的药品);
9、进口(或分包装)的药品另提供:(1)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2)在注册证有效时间内地药品检验报告;(3)报关单;(4)关税单;(5)增值税率;(6)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等复印件;
10、申报调价品种需提供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新公布的正式价格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相关发票、成本价格审核报告等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经我局核实后退还。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
五、受理方式和地点
受理方式为送达受理,如不及时报送的,后果自负。
受理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省物价局业务受理窗口(长春市贵阳街321号建设大厦四楼)。
政务大厅联系电话:0431-82752023
附件:1、吉林省第一批药品价格调查复核品种目录
2、药品价格调查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