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西钦州市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基本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2  |  浏览次数:52867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县、区卫生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1年钦州市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现将配送商遴选基本条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三、冷库、阴凉库、冷车温、湿度检测报告。

四、必须是2010年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合格配送商,并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上年度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守信等级的企业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必须具备配送2010年度《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国家基本药物挂网品种目录》生产商委托的中标品种,配送服务时间覆盖整个采购周期。

六、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入选的配送企业无论路程远近、品种和数量多少都必须按时配送,不能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七、近两年在该区域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当地医疗机构对其满意度比较高。

八、配送企业在钦州卫生信息网上下载报名条件,准备有关材料,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查验后返还,复印件要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九、资料提交时间:2011年3月7日下午(17:30)下班前,地点:钦州市卫生局办公大楼五楼药品招标办。

十、联系人和电话:耿  旦   0777-2861656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钦药招办〔2011〕2 号关于2011年钦州市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基本条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