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2011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通过药品集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方法,保证用药安全和配送及时,确保2011年玉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一)按照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及2011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
(二)本次遴选工作坚持科学评估、集体决策,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玉林市卫生局牵头,由玉林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和采购周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配送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配送商负责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三、遴选时间和要求
医疗机构配送商遴选工作须在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时间安排见附件1),遴选结束后,我市将配送商遴选结果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公示。
组织遴选配送商时,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规范操作,不接受中介机构代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示方式
玉林市遴选方案和遴选结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公示。
五、遴选办法
(一)具备药品现代物流资质的企业,直接成为中标配送商。
(二)自行配送的生产商不占名额。
(三)根据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合格配送商名单进行遴选。
(四)至少选择一家在本市注册的配送企业。
(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商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商按以上遴选办法遴选。
2.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购的中标品种由所属医疗机构供应,不需另选配送商进行配送。
(六)生产商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生产商可选择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商配送,如生产商不具备自行配送能力的,必须委托合格配送商进行配送。被委托配送商不能完成配送任务的,生产商自动承担相应职责。
(七)配送商有短期缺货3次(含)以上或长期缺货行为的,玉林市监督小组核实后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发出订单后,配送商两次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能供货,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
六、配送商报名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三)必须是2010年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合格配送商,并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上年度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守信等级的企业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必须具备配送2010年度《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国家基本药物挂网品种目录》生产商委托的中标品种,配送服务时间覆盖整个采购周期。
(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入选的配送企业无论路程远近、品种和数量多少都必须按时配送,不能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六)2008年以来在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有配送记录的。
(七)玉林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七、药品配送
(一)各医疗机构在玉林市入选的配送商中选择中标药品集中配送。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玉林市基层医疗机构入选配送商采购所需的所有中标品种;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购的中标品种由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供应。
(三)无论路程远近、品种和数量多少,配送商都必须按时配送,不能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四)冷藏药品的配送必须满足冷链配送要求。
八、配送费率
生产商委托配送商配送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配送费率不超过10%。
九、监督管理
整个遴选工作在玉林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组织、监督和指导下开展,保证遴选工作顺利实施。市卫生局牵头,规范遴选办法和工作程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遴选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确保本次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公平、平正、公开和按时完成。
附件:2011年玉林市基层药品配送遴选办法
附件:2011年度玉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时间安排表
2011年度玉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时间安排表
日期
工作安排
2011年3月1日-7日
配送商报名
3月8日-20日
配送商遴选
3月20日-25日
上报配送商遴选结果
3月26日-31日
挂网公示配送商遴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