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陕西省关于调整替硝唑等6个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9  |  浏览次数:68126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替硝唑等6个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基层医疗机构零售价(即:配送价)按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除以1.15执行,生产企业中标价按调整后的基层医疗机构零售价除以1.05执行。
    附件:替硝唑等6个降价药品一览表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