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了解2010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偿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11-06-03  |  浏览次数:57555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市、县(区)卫生局:

    2010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大大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新农合或城市医保基金中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药品销售金额5%的补偿。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兑现5%的经费补偿。为了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需要对经费补偿情况进行核实,请各市、县(区)卫生局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2010年5%经费补偿情况报自治区药招办。(附表)

    联系人:马海忠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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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010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偿情况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