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招标制度是否由质量合格向质量优先转变

发布日期:2011-06-08  |  浏览次数:66115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继5月24日六协会邀请部分企业和媒体代表在北京召开“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座谈会”后,5月31日,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等六家医药行业协会建议修改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

六协会认为,现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经济技术标书应切实发挥基本药物质量门槛的作用,改变只追求“质量合格”的做法,并真正体现“质量优先”原则。建议国家建立一套统一、可量化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只有诚信规范、质量有保障、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制药企业才能进入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范围。

第二,将参与投标企业的经济技术标得分带入商务标评审,并使其占有较大权重,最后通过综合评分遴选中标企业;制售假药劣药的企业一律禁止进入基本药物市场。

第三,在建立完善的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体现社会先进成本的基础上,采用中位价方法确定基本药物的合理中标底价。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算基本药物的行业平均成本,逐步建立对基本药物生产成本的动态监控体系;对经调查确认低于成本而中标的典型产品应宣布废标,并重新组织企业投标。

第四,区分独家品种、特殊药物、常用短缺廉价药物、价格基本稳定基本药物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招标采购。对于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低于10元的品种,只招企业不招价格。

六协会还建议,需要关注的不能仅仅是基本药物的价格,更应当关注药品的质量保障,安全可及。医药产业的发展与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有关部门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策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应尊重市场规律和医药产业发展规律,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慎重决策,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