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208号),决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省局予以转发。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施维雅(天津)制药公司使用新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开展临床研究,以重新评估阿米三嗪萝巴新片的临床有效性。研究结果显示用药组与安慰剂组无统计学差异,研究未能得出阿米三嗪萝巴新片比安慰剂有效的结论,临床试验结果不支持服用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可有效提高非痴呆性血管认知功能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具体如下:1、阿米三嗪萝巴新片,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4931;2、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70117;3、复方阿米三嗪片,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20000060。
二、开展对本企业本单位是否经营使用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的自查工作。如有购入和使用情况,应立即下架停售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我局将予以监督销毁。
三、在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我局稽查分局将组织开展对全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自查不彻底,继续经营使用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的,将依法按经营使用假药查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