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递交变更名称相关资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3  |  浏览次数:9617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药品生产企业:

自新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了更好的做好下一轮的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凡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请于7月 31日之前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所有挂网品种变更名称后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说明书递交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时间未报送的,将停止其网上交易资格。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