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对部分不供货药品生产企业处理情况的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7-14  |  浏览次数:91823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以下中标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现予以公示。(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7月14-18日。如对拟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人:马海忠    田彬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5012936

 附件: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