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4  |  浏览次数:8905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满足我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按照《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原则

(一)药品备案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先备案后采购;

(二)药品备案采购实行网上采购;

(三)药品备案采购实行分级管理,即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地)、县(区)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

(四)在 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周期内原则上进行一至两次备案采购。

二、备案采购范围

(一)经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网上竞价、议价未入围的品种,属于临床常用普通紧缺药品、抢救危重病人用药、特殊病人或因医学科研项目需要使用的药品,而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又无替代的药品品种;

(二)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未中标的医保独家品种。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负责备案采购药品的申报。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次药品备案采购的规定,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填报《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生产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最新质量检验报告书、最新物价文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药品方可申请备案采购;

(三)《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申请表》需逐项填写,不得缺项,必须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四)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和规范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四、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凡需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请于2011年 8月1日至8月5日将《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申请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及备案采购药品资质材料一并递交至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具体递交时间安排见附件二),逾期不予受理。

五、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确定及采购

(一)按照《方案》评选办法,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备案采购药品经专家组投票评选后,得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三分之二的药品列入备案采购候审药品目录;

(二)备案采购候审药品目录经公示后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

(三)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备案采购药品各医疗卫生机构均可采购。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备案采购药品未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不得采购。

六、备案采购药品价格及数量要求

(一)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价由申报医疗卫生机构与备案采购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

(二)所有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价不得高于贵州省上一年度中标价。

(三)所有备案采购药品的销(零)售价,不得超过国家和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采购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采购药品总额的2%,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网上定期公布采购情况。

    七、未尽事宜,按《方案》执行。

 

地    址: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1号,

联系电话:0851-5931190

 

附件一: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申请表

附件二: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安排表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