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根据资质审核情况撤销部分药品挂网或降低挂网限价的通知》(川基药采〔2011〕4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已有部分药品提供合格资料,现恢复其上网采购,具体品种见附件。
请各市州转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恢复挂网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310702063359u4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