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药招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中标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信息系统,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结合宁夏实际,提出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1年7月1日以后,基本药物目录中标药品必须取得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中标基本药物无电子监管码标识,对我区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管理工作,确保药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的有关要求,做好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电子监管的入网、赋码等工作。2011年9月1日以后,凡在我区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均应有电子监管码标识,未赋码的将按照废标处理。我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中标生产企业要争取在年底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码入网、赋码等工作。
二、各药品配送企业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储存、配送工作的管理,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核注核销和数据上传,保证网络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完整。同时,要切实提高配送到位率,确保基本药物配送及时足量。各企业对采购的基本药物要按品种、赋码情况进行统计,向药招办和药监部门定期报告。
三、各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申购和使用无电子监管码标识的基本药物,但临床急需、不可替代的药品,要及时联系当地药招办提出解决意见,确保临床和患者用药需求。
四、各市、县(区)药招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督导检查,了解和掌握辖区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使用及赋码情况,确保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