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医疗机构新药新药备案采购工作的批复》(琼药采办[2010]20号)相关要求,现定于8月3日9:00开始进行合格药品的价格谈判工作。请备案企业授权代表在通知附件中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授权书来我中心进行价格谈判,逾期视为放弃参加新药备案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一:海南省医疗机构新药备案采购价格谈判药品表
附件二:备案企业价格谈判时间安排表
附件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