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再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专家论证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9  |  浏览次数:55916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自治区药采中心:

2011年5月27~28日,自治区卫生厅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就你中心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中一些还需要细化的问题向专家进行咨询,进一步明确了大输液和含药输液的包装,修订了部分基本药物的招标规格。经征求自治区医改办、纠风办、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意见,自治区卫生厅于今年6月21日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结束后,自治区卫生厅对社会各界的反映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反馈的每一条意见都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现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和卫生厅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转交给你们,请你们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咨询后,进一步完善招标目录,并尽快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对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参考卫生厅的初步处理意见,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后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和讨论,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本着已在预招标公告公布的目录基本不再删减的基本思路,根据反馈的意见适当补充基层真正需要的剂型、规格,修订原有目录。

二、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订后的目录进行专家论证

在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进行修订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2009)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等文件要求,对修订后的目录再次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审定。

联 系 人: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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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