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就我局在受理药品差别定价过程中发现的个别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0年5月,某药品生产企业向我局申报奥美拉唑注射剂差别定价时,提供了国家药典委员会国药典化发〔2007〕256号文件,作为申请差别定价资格条件的依据。经核实,国家药典委员会未向该公司出具此文,该文件系某公司伪造。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该药品申报资格。
二、2010年3月,经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程序及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局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55号)和《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56号),公布了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地氯雷他定片剂5mg*6差别定价为每盒25.4元,5mg*12的价格为每盒49.5元。2010年8月,因接到有关投诉意见,我局要求该企业进一步提供关于该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的材料,该企业补充提供了发票(发票号码为01511896)。经深圳市国税局核实,该发票号码不存在,属该企业伪造。2010年12月14日,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292号)已停止该企业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公布的价格,该药品仍执行统一价格。
上述两家企业弄虚作假,虽属个别行为,但性质恶劣,违反了我省药品差别定价有关规定,干扰了差别定价工作正常秩序。希望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做到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定价秩序,共同促进我省药品差别定价工作顺利推展,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