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药品价格较低
澳大利亚是亚洲太平洋地区销量较高的药品市场之一,占世界市场的第13位,而人均药品的费用类似于瑞典和荷兰。澳大利亚有一个先进的卫生保健系统,对各类药品有很高的需求。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在发达国家中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由于有药品保险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有较严格的定价和补偿的法规。由于其推行处方药品低价格的政策,通用名药不占主要的市场地位。政府正在设法改革,促进通用名药的消费以降低总的药品费用。澳大利亚许多药品市场被进口药所占领。
澳大利亚药品的价格构成情况是PBS对目录中药品批发价进行管制,包含批发商的利润。出厂价在930澳元以下的药品,批发商的差率达到7.52%;930澳元以上的药品,批发商差价为69.94澳元。根据药品的批发价,药剂师收取不同的药品加价率。批发价在180澳元以下的药品,药剂师加价率为10%;180~450澳元间的药品,药剂师加价为18澳元;450~1000澳元间的加价率为4%;超过1000澳元的药品,药剂师收取40澳元的加价率(与差别差率类似)。除了药品出厂价格、批发差率、药剂师差率、药品的处方价格外,还包括药剂师收取的处方费5.44澳元。另外,危险药品将额外收取2.71澳元,药剂师临时配制的药剂同样要额外收取2.04澳元。
目前澳大利亚的国家补偿系统旨在降低药品费用。未来,澳大利亚会改变参考定价制度,使创新药物有较好的可及性。这将对专利过期药品企业有负面影响,大量通用名药生产商的利润会明显减少,竞争压力将使流通商的收入减少,零售药店将得到政府的补贴。
芬兰:成本加利润
从供方角度来控制药品价格的定价政策有:通过补偿系统控制药品政策,如药厂可以制定上市的价格,但需要获得补偿。从需方角度控制药品价格的政策有:实行药品共付政策,每年个人自付的药费实行封顶。在补偿政策方面,由芬兰卫生部接受合理的、最高的药品批发价格。所有新药在最初上市的2年内按50%补偿,药品的价格每两年需要再评估一次。
芬兰制定药价是采取成本加利润的方法。芬兰药品的价格-成本利润比值为0.57~0.67,美国则为0.614(Scherer&Ross,2000)。
芬兰有两大药品批发商,流通利润率为3%。零售商的利润是累退性的,药店收取处方费(0.39欧元)加增值税(VAT)。自2006年1月起,芬兰实行药品共付政策,基本补偿共付率为58%,下限28%。每年药品费用个人自付616.72欧元为封顶线,超过时每种药品要加付1.5欧元。
瑞典:重视药品评审
瑞典实施的药物补偿决策决定于成本效果、疾病的需要(疾病的严重程度),对已有的药物和新药进行及时的科学评估(系统回顾、生命质量和经济学评价、附加模型分析),将药品按ATC类别分成49个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
通过药品评审,那些效果不明显或作用重复的药品会被删除,这样药品费用可以下降15%~20%。
此项工作很费时间,要经过5~6年才能完成2000~3000种药品的评审工作。
结语:目前国际间的价格差异正在缩小,尽管在过去的20年欧洲国家产生了趋向于价格一致性的趋势,但各国的价格差异仍然存在。平行贸易和再进口给制药企业带来了压力,促使它们采用统一的国际价格。但是,不同国家的支付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压力正在抵消平行贸易和再进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