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医院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实施零差率销售。
二、本市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销售。
三、本市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附表中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使用范围,应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即: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从附表“使用范围”一栏标示为“全市”的中标企业中采购,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从标示为“全市”和“非基层”的中标企业采购。
五、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中标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