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经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将审核通过的药品及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见审核通过的药品及生产企业目录)。公示时间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8月14日17时止。如对公示结果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截至时限前,将申诉材料(加盖企业鲜章)送到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审核通过的药品及生产企业目录 .xls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