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疏清颗粒(规格:6g/袋*9袋)、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肺咳颗粒(规格:3g*12袋和3g*20袋)、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宫宁颗粒(规格:10g*9袋)和张家界元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痛舒胶囊(规格:0.3g*48粒)在续签合同起一年内自行提出撤销挂网。
现按照《四川省药品等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川药采联〔2009〕4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以上4家企业列入一般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上述5个品规的上网资格。省药械集中采购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接受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疏清颗粒、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肺咳颗粒、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宫宁颗粒和张家界元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痛舒胶囊的上网申请,全省上网医疗卫生机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以上产品。
请各市州药招办尽快向所属医疗机构转发该通知,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