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医药制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1-08-24  |  浏览次数:63707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制造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医药制造企业废气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督促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8月23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的目标是,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以发酵类、化学合成类为主,摸清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医药制造企业健康发展,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医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医药制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医药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群众投诉反映的污染问题解决情况。

  检查特别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将抗生素菌渣提供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各地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情况汇总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