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营销操作中的外部环境,主要是地政关系,打交道最多的是工商局商广科,而和商广科频繁过招的源缘,根本上讲就是一部《广告法》。业内戏称:都是广告(法)惹得祸。
实事求是地讲,医药界对《广告法》的态度非常矛盾,也非常无奈。首先,一个行业的发展,无法可否依,很难健康发展。但是当前的《广告法》执行,的确又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业界却又无可奈何……
我个人的政策水平不高,但我坚信,出台行业法规的出发点是好的,很多条款要求从长远角度讲也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还要清楚看到,单纯好的初衷,不一定有好的结果。市场经济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照搬成熟市场的法律法规,来刻意要求转型期的市场实际。九六年,工商局组织医药厂家学习《广告法》,摊派了一套价格不菲的《违规广告举例》,是一套音像教材,上下两盘120分钟,看后发现80%的违法广告取材于中央电视台。 国家第一媒体违法广告如此高的比例,不得不使我们反思法规是否失于苛刻?
另外,前一段炒得沸沸扬扬的“计生用品不能做广告”的提法和官司,确实让人感到有“违宪之嫌”。
来让我们看看《广告法》的要求: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五”、“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
不准有医生、不准有患者、不准有病例、不准有治愈率、不准讲疗效……我一直纳闷,药品不讲治愈、不讲疗效,讲会么?讲“味道好极了”?
无所适从《广告法》。但是业务又要做,不可避免地给当地部门提供了腐败的机会 。 佛说:无所适处,恰到好处.这需要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