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办发[2009]13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调整网上相关药品的采购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调整的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涉及到的药品生产企业若不同意调整后的采购价格则9月1日前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递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并取消该品种的挂网资格,若对调整后的采购价格有异议请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附件: 部分调整采购价格的品种目录.xls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