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省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系统部分功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4  |  浏览次数:7200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文规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对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中的部分功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前已取消了所有村卫生室(所)账号的采购权限,对于村卫生室(所)已提交至县(区、市)卫生局、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采购订单仍继续执行,并由村卫生室(所)负责验收入库。村卫生室(所)已编制的尚未提交至县(区、市)卫生局的采购订单将被删除,不再有效。待村卫生室(所)所提交的采购订单全部完成后,将终止我省全部的村卫生室(所)账号。

二、今后所有村卫生室(所)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供应和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可通过交易系统为具备上网条件的村卫生室(所)建立和管理新的采购账号,并负责村卫生室(所)采购计划的汇总、管理以及基本药物的供应和验收,具体操作方法请下载最新版的《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基层医疗机构)操作手册v1.2》。

三、对于由县级医院负责管理的村卫生室(所),请由各县(区、市)卫生局进行统计后,以书面形式将申请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871-5512667,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根据县(区、市)卫生局提供的名单统一为各县级医院办理新的采购账号。

四、各有关单位仍有疑问的,可与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合同处联系,联系电话:0871-5512667、5342955

点击此处下载最新版的 《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基层医疗机构)操作手册v1.2》http://www.ynyyzb.com.cn/UploadFile/20110824_165447_1610.rar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2011年8月24日